【以案说法】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 03月 28日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开展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倪家社区龙虎山大道以南双港口村种植大户王某某的生产基地大棚旁有被丢弃且不再进行使用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是去年种植草莓时用作保温保湿除草,用完未及时清理回收。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做了普法宣传。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王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难以降解,长期积累会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微生物活性降低,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导致农作物减产,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可减少白色污染,保护耕地质量和农业生态安全。在此,希望广大农户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要性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的违法性,积极履行回收义务,为减少农田“白色污染”,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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